财务处

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廊燕院发[2018]34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点击数:4258

廊燕院发〔20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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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印章管理,规范财务印章使用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印章是指办理收付款项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个人名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

第二条 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应分离管理,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和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个人名章由指定的专人保管,财务人员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两个人分别保管,以防止发生丢失造成损失。

第三条 财务专用章、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个人名章主要用于学院财务活动的银行支票、现金支票、发票、财务关系划转和相关事宜等。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过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大额开支和上报预、决算报表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单位领导批准。使用主管领导个人名章必须经过财务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领导名章不得用于学院财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四条 财务印章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或被盗用。要增强责任意识,不准随意携带外出,不准随便乱放,不准非指定人员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被盗,必须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并及时办理公开声明,以防造成损失。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主管领导个人名章和财务人员个人名章保管人员,因故临时离开自己的岗位时,要经财务处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临时保管,原保管人员到岗后应继续接管,但要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 经办支付款项所需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必须由两人根据审签后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现场分别操作使用,不得由一人代办或全部包办,以便进行共同检查和相互监督。

第七条 财务印章要做好使用登记工作,明确使用时间、用途、金额、用印人、审批人、业务办理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财务印章因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201899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9印发